数字禹贡

复旦大学人文社科“历史GIS与数字人文研究”青年融合创新团队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

1953年人口调查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符合现代人口普查标准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后来称为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为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做好选民登记工作,同时为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确实的人口数字,中央决定进行人口调查登记。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登记办法》规定,中央由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组成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负责领导全国的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各省、市、区、县也都相应地建立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领导同级的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为了减少调查工作中的困难,保证调查登记的质量,根据当时我国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在调查内容方面,规定只登记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四个项目。调查登记的标准时间,规定为1953年6月30日24时。

这次人口调查登记,是和基层选举同时进行的,而普选又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全国同时进行,为了适应这种情况,规定登记时间可以提前或推后。但在标准时间以前登记的地区,要在标准时间以后按标准时间的人口实际情况进行校正;在标准时间以后登记的地区,要按标准时间的人口实际情况进行登记。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1953年5月在东北地区最早开始,到1954年5月中南地区最迟完成,全部调查登记工作共历时一年,参加调查登记工作的人员共有250余万人。

这次人口调查登记,除西藏、昌都等没有基层选举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是采取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和代表人物进行间接调查,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由华侨事务委员会提供数字,台湾省根据台湾当局公布的数字外,占全国95.39%的人口是直接调查登记的。为了检查调查登记的结果,曾在23个省、5个市、一个自治区的343个县、市中的5000多万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复查,复查的结果:重复人口占1.39‰,遗漏人口占 2.55‰。

全国人口调查资料的审核汇编工作,采取县、省、中央逐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即: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为一级综合统计;省、直辖市为二级综合统计;中央为三级综合统计。这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时间,逐级复核查对,几项主要数字,于1954年9月完成,并于1954年1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

第一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

  1.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的全国人口总数为60193.8035万人。其中: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为57425.5940万人;用其他办法调查的人口为2773.2095万人,内有: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839.7477万人(根据各该地方政府的资料);待解放的台湾省759.1298万人(根据一九五一年台湾公布的数字);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1174.3320万人(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等机关的资料)。
  1. 在直接调查登记的人口中:男子为29755.3518万人,占百分之51.82%;女子为27665.2422万人,占48.18%。年龄在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为33833.9892万人,占百分之58.92%。其中:八十岁到九十九岁的185.1312万人,一百岁和一百岁以上的3384人,最高年龄为155岁。
  2. 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民族构成划分:汉人54728.3057万人,占百分之93.94%;各少数民族共3532.0360万人,占6.06%。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少数民族有:蒙人146.2956万人;回人355.9350万人:藏人277.5622万人:维吾尔人364.0125万人;苗人251.1339万人:彝人325.4269万人:僮人661.1455万人,布依人124.7883万人;朝鲜人112.0405万人;满人241.8931万人。其他各族共671.8025万人。
  3. 全国人口(没有进行直接调查登记的台湾省、国外华侨和留学生等人口未列入)中按城镇与乡村划分:城镇人口7725.7282万人,占百分之13.26%;乡村人口50534.6135万人,占百分之86.74%。

数据库数据来源

1953年人口普查数据是中国人口史研究的重要基石。本数库依据1986年9月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局翻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五三年人口调查统计汇编》整理。省、直辖市和市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6月19日“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的新行政区划编列的;县和其他县级单位,是按照人口调查标准时间的情况编列的。